一般環境用藥係由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所含有效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限量,使用簡便之藥品,一般民眾可於超市、賣場購買使用。
特殊環境用藥係以環境用藥原體經製造、加工,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其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